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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要求 冀环办字函(2019)160号

日期:2019-07-10

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要求 冀环办字函(2019)160号

一、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

1、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或各测量参数单元应取得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和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的适应性检测合格报告证书。

2、仪器生产制造企业,应按照《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生产,向用户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参照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编写。

3、氮氧化物分析监测系统外观要求、工作条件要求、安全要求应符合HJ76-2017相关条款要求。

4、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结构和功能,预处理装置结构和功能,污染物监测和分析结构和功能,数据采集和传输装置结构和功能,辅助设备结构和功能,监测仪器应同时能够测量烟气中氮氧化物、氧含量、流速流量、温度、温度和压力,符合HJ76-2017第4.2条、第5.4条和HJ76-2017第4章相关条款规定要求。校准与验证功能应符合HJ76-2017第5.4.4条的规定要求。

5、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转换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NO,NO2转化NO的效率达到98%以上要求。

6、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HJ76-2017相关条款标准要求。

二、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7、应按照HJ75-2017第7.2条安装施工。

8、每台锅炉在烟气排放口之前设置监测点位及排气监测管筒,手工参比监测孔监测流速流量和颗粒物的监测断面应满足“前六后三”的要求,自动监测流速流量和颗粒物的监测断面至少应满足“前四后二”的要求,手动或自动监测氮氧化物及其他烟气状态参数应至少满足“前二后一”要求。具体参见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9、监测平台与步行梯和供电电源的设置参见《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要求

10、排污单位与仪器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应联合负责氮氧化物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和验收,出具调试报告、测试报告和验收与检定报告。按照《计量法》要求,由仪器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出具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首次检定技术报告。检定的技术项目、指标可在验收技术报告中体现。验收要求具体见《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技术报告中需要提供烟气比对数据时,可由仪器生产制造商自行按照比对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也可委托有计量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手工参比监测数据。手工参比所用的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详细的调试、测试、校准、验证和比对以及监督核查参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11、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管理制度,自行运行维护氮氧化物监测系统或可委托具有运营能力的单位开展运行维护,应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对氮氧化物分析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详细的运行技术要求与方法及监督核查比对管理参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待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按照该标准进行运行管理和监督核查。

关于规范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9)160号.pdf.jpg


原文:关于规范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连续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9)1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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